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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七部门联合印发《抚顺市关于加强雷锋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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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七部门联合印发《抚顺市关于加强雷锋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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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七部门联合印发《抚顺市关于加强
雷锋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 

本报讯  中共抚顺市委宣传部、抚顺市公安局、抚顺市民政局、抚顺市城市管理局、抚顺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、抚顺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、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《抚顺市关于加强雷锋文化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。

全文如下:

    雷锋文化资源是大力弘扬雷锋精神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,为进一步加强对其保护和管理工作,提出此意见。
    一、总体要求
    1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总体要求,落实省委、市委关于抚顺市建设全国雷锋文化“高峰”的战略部署,切实维护雷锋名誉、保护发展雷锋文化,确保学雷锋活动的正确导向。
    2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,建立由市建设雷锋城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,宣传、公安、民政、城管、文化、旅游、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、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。市建设雷锋城办公室负责协调。
    二、雷锋文化资源的范畴
    3、雷锋文化资源,包括雷锋的名字,肖像、日记等关系雷锋形象权益的文化内涵;与雷锋事迹密切相关的各种遗址、遗迹、景观和纪念设施;学雷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;雷锋生前战友、雷锋辅导过的学生和学雷锋典型等特殊群体的形象和声誉。
    三、加强对雷锋文化资源的保护
4、承担雷锋文化资源保护、管理、发展主体责任的相关市直部门、县区,对与雷锋相关的遗迹、遗址、景观和纪念设施,遵循统一规划、分级保护、专项管理、合理利用、全面发展的原则,最大限度保证历史真实性、风貌完整性。
    5、雷锋文化资源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时,主体责任单位、部门要及时向市建设雷锋城办公室报告,市建设雷锋城办公室根据情况向上报告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。
    四、规范雷锋文化的传播和使用
    6、各系统、各行业组织开展冠以“雷锋”字样的全市性乃至更大范围的评比、表彰类活动,耍提前10个工作日,通过市建设雷锋城办公室向市建设雷锋城工作领导小组报备。
    7、各级各类单位以“雷锋”命名(新增“雷”字号单位),要向市建设雷锋城工作领导小组报批。各类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注册名称时带有“雷锋”字样,需向市建设雷锋城办公室报备。
    8、在抚顺域内开展全市性及更大范围冠以“雷锋、雷锋精神、雷锋文化”等字样的论坛、研讨会,主办方要按照意识形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,向中共抚顺市委宣传部和主管郜门报批。
    9、备单位、备部门、各类组织为违背中央、省委、市委关于学雷锋重要部署、重大决策或严重违背历史事实的言论,提供传播平台和传播途径,按照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制追责。
    10、各单位、各部门、各类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立与雷锋相关的纪念亭、纪念墙、雕塑等永久性设旋,需向市建设雷锋城办公室报备。
    五、严格管理涉雷锋文化的商业活动
    11、对用雷锋文化资源进行仅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、对擅自用“雷锋”字样命名的商户,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原则,及时纠正,严肃处理。
    12、严厉打击以开展学雷锋公益活动的名义进行非法、集资等行为。
    13、公安、城管、文化、工商等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,切实加强雷锋文化资源保护与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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